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二 罚[2022]12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你单位采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违规认证抵扣进项税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盘亏未作进项税转出等手段,造成骗取部分留抵退税2540235.60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540235.6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40235.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事由 (一)虚假纳税申报。你单位因管理不善在资产盘亏已做账务处理的情形下,采取应作进项转出而不做进项转出;以及对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将不符合进项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认证并申报,导致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96681.94元,造成虚增留抵税额 2396681.94 元。(二)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你单位将外购封坛酒对外销售,采取不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申报销项税额143553.66元,造成虚增留抵税额 143553.66元。经将前述应转出进项税额分别还原至资产盘亏当月和违规认证抵扣当月作进项转出,以及将少计销项税额还原至税款所属期进行重新计算,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真实数据应为452612.66元,而你单位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金额2992848.25元,造成骗取部分留抵退税2540235.60元。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2015年7月-2015年12月原材料明细账:凭证号记-0046、记-0047、记-0048;2020年盘亏明细单12月:凭证号记-0062、2020年发生额及余额表、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资产损失因管理不善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证据2:2017年1月-2017年12月原材料明细账:凭证号记-0018、记-0054;2020年盘亏明细单12月:凭证号记-0062、2020年发生额及余额表、黄山头酒业物料采购货款支付申请表、银行支付凭证、购销合同、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用于证明你单位资产损失因管理不善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 证据3:2020年1月-2020年12月库存商品明细账、2019年1月-2019年12月库存商品明细账、2018年1月-2018年12月库存商品明细账、2017年1月-2017年12月库存商品明细账; 2020年盘亏明细单12月:凭证号记-0062、2020年发生额及余额表、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你单位用于证明你单位资产损失因管理不善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证据4:2017年1月-2017年12月管理费用-顾问费明细账凭证号-0036、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银行付款凭证、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未作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 证据5:2018年1月-2018年12月管理费用-咨询费明细账凭证号-0055、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付款票证、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抵扣融资支付的咨询费未作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证据6:2018年库存商品明细账:2018年3月库存商品-封坛酒凭证号0039号、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将外购货物对外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违法事实。 证据7:2018年、2019年库存商品明细账:2018年5月-2019年3月库存商品-封坛酒等凭证、销售明细、发货单、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将外购货物对外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违法事实。证据8:2019年8月-2021年12月库存商品明细账:2019年8月-2021年12月库存商品-封坛酒等凭证、会计朱永翠《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将外购货物对外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27282926163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2829261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2200000780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227282926163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吕林
处罚结果 你单位采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违规认证抵扣进项税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盘亏未作进项税转出等手段,造成骗取部分留抵退税2540235.60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540235.6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40235.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22-12-3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2-31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