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二 罚[2022]7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月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处5万元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25日你公司向潜江市豪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5MA49DB6D8X)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伍份:1、发票代码:4200212130, 发票号码:05077804,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2、发票代码:4200212130, 发票号码:05077805,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3、发票代码:4200212130,发票号码:05049421,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4、发票代码:4200212130, 发票号码:05049422,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5、发票代码:4200212130, 发票号码:05049423,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其中发票号码为05049423、05077804的两张发票已于2022年8月3日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1、发票代码:4200212130,发票号码:05106710,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2、发票代码:4200212130,发票号码:05106711,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 经核实,王小波为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公司财务负责人鄢阳根据王小波提供的合同及开票信息开具发票。 潜江市豪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代玉兰通过电话联系王小波,要王小波向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潜江市豪泰商贸有限公司分三笔将货款(150000.00元、180000.00元、170000.00元)共计五十万元转入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帐户,当天又转入你公司法人林国庭帐户(6217002660009799720),再转入王小波的妻子胡梅私人帐户(6215340302806650252),后又转回潜江市豪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姑妈代玉兰私人账户(6210130906608888)四十七万元。综上所述,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022MA49DG576G)2022年1月25日向潜江市豪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5MA49DB6D8X)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为虚假交易,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其中发票号码为05049423、05077804的两张发票已于2022年8月3日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1、发票代码:4200212130,发票号码:05106710,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2、发票代码:4200212130,发票号码:05106711,金额-88495.58元, 税额-11504.42元。合计金额-176991.16元, 税额-23008.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定为虚开”之规定,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月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2MA49DG576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DG57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2200009972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22MA49DG576G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国庭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荆州市庭昊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月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处5万元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22-09-15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9-16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