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燕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金燕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2]6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金燕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处罚事由 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海硕颜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发票号码74240934-74240939),发票注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为:*电子工业设备*智能机器人(详见销货清单) ,金额514342.89元,税额5143.43元,价税合计519486.32元。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经侦大队移交我局,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立案侦查,后以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院。因你单位在案件办理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能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用以证明你单位没用通过对公账号转款。证据2:沙市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对马金祥虚开发票立案侦查后,证实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证据3:纳税申报及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单位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间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的事实。证据4: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经侦大队《撤销案件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书决定书》鄂荆沙区检刑不诉【202273号】及《检察意见书》鄂荆沙区检意[2022]5号,证实你单位虚开行为未予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金燕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597166539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59716653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0000012417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00597166539H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金祥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9-1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9-15 01:00:1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