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王丁米厂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江陵县王丁米厂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税 罚[2023]1 号
案件名称 江陵县王丁米厂-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处500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依法于2023年4月14日对江陵县王丁米厂(纳税人识别号:91421024074077705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江陵县王丁米厂存在51份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身份证信息异常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属于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于违法程度较重,根据《湖北省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陵县王丁米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407407770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07407770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2400001317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2407407770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代林
处罚结果 处5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6-05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陵县税务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102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06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