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永祥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京山市永祥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门税一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京山市永祥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根据财务报表、会计账簿、成品油购销台账相关数据,核实你单位2020-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3,040,311.21元(其中2020年597,412.32元、2021年1,071,533.29元、2022年1,371,365.60元)。查看增值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申报2020-2022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912,283.54元(其中2020年255,541.30元、2021年302,717.76元、2022年354,024.48元),三年共计少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2,128,027.67元(其中2020年341,871.02元、2021年768,815.53元、2022年1,017,341.12元)。查看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申报2020-2022年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不含税)合计912,280.58元(其中2020年255,538.30元、2021年302,717.76元、2022年354,024.52元),少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总额2,128,030.63元(其中2020年341,874.02元、2021年768,815.53元、2022年1,017,341.08元)。(二)你单位经营用地占地面积667.25平方米,土地等级为城镇土地等级3,税率每平方米4元。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不动产证登记面积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度少缴增值税44,443.23元;2021年度少缴增值税99,946.02元;2022年度少缴增值税132,254.35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76,643.6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2020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11.03元;2021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6.22元;2022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57.80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365.05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之规定,2021年度少缴教育费附加1,646.92元;2022年度少缴教育费附加4,802.72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449.64元。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之规定,2021年度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97.95元;2022年度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201.81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299.76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由于你单位进货渠道较多,部分售油厂家已没有正常经营或关闭,还有部分汽、柴油是通过中间人购买,中间人已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成本凭证无法提供,无法准确核实其真实的成本费用。但你单位应税收入可以准确确定,因此按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率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792.99元(597,412.32*0.08)、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722.66元(1,071,533.29*0.08)、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9,709.25元(1,371,365.6*0.08),2020-2022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2020至2022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3,279.3元、7,072.27元、11,441.85元,合计21,793.42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京山县城区总体规划(2004-2020)(调整)的批复》(荆政办函〔2008〕1号)、《京山县城区土地综合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69元,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869元。2021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69元,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869元。2022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69元,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64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74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276,643.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65.05元,教育费附加6,449.64元,地方教育附加4,299.76元,个人所得税21,793.4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743.00元(合计332,294.47元),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在本次检查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京山市永祥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21739101491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3910149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82100001985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821739101491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蔡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计160,772.54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3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罚已完成
地方编码 4208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4 01:00:1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