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渠道
法律救济渠道



税务行政复议

对本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分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税务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行政赔偿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起国家赔偿,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