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朱林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浠水县朱林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冈税一稽 罚[2024]2 号
案件名称 浠水县朱林铺加油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导致的应补缴增值税4,49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88元、个人所得税7,969.25元、印花税43.00元,合计12,734.7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金三系统罚款金额为6,367.36元。
处罚事由 (一)存在少计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税费的情形经查,你单位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实际销售销售额为8,372,828.29元,实际不含税销售额为7,409,582.56元,已申报收入(含自查补缴)为7,374,985.87元,少计收入34,596.69 元,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497.57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4.88元。3.因你单位成本资料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度经营所得采用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969.25元。4.因你单位成本资料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度营业成本采用20%的计税金额比例核定征收,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3.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浠水县朱林铺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5MA48AXJ07T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AXJ0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1125MA48AXJ07T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125MA48AXJ07T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钟超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导致的应补缴增值税4,49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88元、个人所得税7,969.25元、印花税43.00元,合计12,734.7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金三系统罚款金额为6,367.36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4-29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4-30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