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冈税一稽 罚[2024]1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00.00元。
处罚事由 (一)该单位虚假瓷砖运输业务1.无自有车辆、无运费支出该单位固定资产科目明细账上自2020年以后无运输车辆,持有浠水运管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23日到期。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王保华称现主要通过运满满、货车帮等网上平台招募司机完成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瓷砖的运输,该单位未能按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账号及密码,无法查询历史订单记录。财务负责人王保华、记账会计李惠丽在询问笔录中确认账面中没有与瓷砖运输司机结算运费。经查该公司账面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没有与瓷砖运输司机结算运费。经查银行资金流,没有与开具运输发票记载的车辆有运费结算的资金活动。(见证据一P46、证据三P72-P87)2.发票填开虚假车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该单位向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35,057,363.09元,其中2020年未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车辆信息,2021-2022年开具发票填写了114条运输车辆信息。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以上车辆均不隶属于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因无法查询车辆在黄冈市外的行动轨迹,检查人员对2台黄冈籍本地车辆进行了询问,黄梅荣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鄂J57678司机梅新中、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鄂J05889司机汪慧明均否认以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运输过瓷砖。(见证据四P113-P137)3.虚假开具运输发票该单位与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已足额收到瓷砖运费并开具了发票。在实地勘验中,该单位与平台招募司机签订运输瓷砖协议上注明“到付”,财务负责人王保华、该单位负责招募货运司机的工作人员陈述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厂外运费由购买瓷砖一方承担。该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邹慧容、现法定代表人陆永鲜是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均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瓷砖运费是购买瓷砖一方承担。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忠添陈述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运输的情况下虚假开票,就是为了让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取得成本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见证据三P84-P104、证据六P178-P186)经查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与济南荣曜经贸有限公司瓷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瓷砖购买方自提。经询问4家黄冈本地购买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瓷砖的单位,黄冈市安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蕲春横车分公司均陈述购买方支付运费。(见证据四P138-P148、证据六P242)(二)该单位虚假购进油料业务1.运油车辆未抵达浠水根据山东省购进油料账载入库原始凭证提货单中的车辆信息,经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汇总去重后39辆车辆中有15辆信息有误无法查询,另有4辆不属于运输油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其中1辆重型仓栅式货车、1辆重型自卸货车、2辆中型客车。(见证据五P166-P167)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警务大队对上述车辆运行轨迹核实,在账载入库原始凭证提货单中的前后时间,以上运油车辆均未查询到抵达浠水的轨迹信息。(见证据五P168)2.无油料储存、使用及出入库凭证该单位大量购进不属于车、船可直接使用的原料油,无自有房产,未取得仓储和相关运费发票,未支付购买油料运输费用。检查人员实地勘验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有1台柴油加注机,显示加注油量和金额为0,无法读取历史加油数据,现场无近期使用办公痕迹。(见证据三P103-P104)该单位领用非成品油、柴油等账上作成本结转处理,原材料领用、结转账面成本仅有记账凭证,没有油品的出入库原始记录,无法提供购入的非成品油可用作车辆燃料的检测报告,没有储存使用记录,不符合经营常规。(见证据七P253-P271)(三)该单位存在关联方情况该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邹慧容、现法定代表人陆永鲜是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员工,财务负责人王保华与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邹慧容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在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的示意下成立物流公司为其开票;陆永鲜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在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法人黎忠添的安排下接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两位法定代表人均陈述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参与分红。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忠添陈述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是在他的授意下成立的。(见证据三P88-P98)该单位使用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办公楼,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录入并纳税申报。经查该单位名下2个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农业银行账户获得2笔共800万元银行受托支付贷款,在3天内均转入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账户内,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2021年3月16日600万元贷款记为湖北汇星矿业有限公司贷款,2022年1月14日200万元贷款记为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往来款。(见证据六P243-P244、证据八P371、P374、P381-P383)发现支付购油货款均由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黎忠添(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辉(湖北汇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转入该单位对公账户,随后立即支付给对应山东省各公司,且该单位将此资金流入会计处理为运输费收入。经查验平台调取检查山东省各公司银行账户,因金额分多笔散出、转账层级较多,无法追踪后续资金流向。(见证据八P356-P380)综上,该单位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0份,金额35,057,363.09元,税额3,155,162.45元,价税合计38,212,525.54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该单位大量购进不属于车、船可直接使用的原料油,在没有真实货物购进下取得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23,896,102.76元,税额2,991,138.42元,价税合计26,887,241.18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大广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5MA48UEYW1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UEYW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12500006999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125MA48UEYW1G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陆永鲜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2-23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2-24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