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城东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英山县城东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冈税二稽 罚[2023]9 号
案件名称 英山县城东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的增值税50,799.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9.92元、个人所得税435,312.88元(含检查期间内你企业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01,326.97元),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合计244,326.04元。
处罚事由 你企业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王铭个人账户收款码收取加油款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702,939.02元(含自查期间你企业自行补报缴纳的652,139.74)、城市维护建设税35,146.91元(含自查期间你企业自行补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606.99元)、个人所得税435,312.88元(含检查期间内你企业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01,326.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偷税违法行为。各税种少缴情况如下:1.增值税2020年度检查所属期间确认你企业取得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654,878.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之规定,你企业2020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4,005.79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40,145.62元,应纳税额减征额为28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3,580.17元。 2021年度检查所属期间确认你企业取得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为8,649,396.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之规定,你企业2021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70,538.97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7,843.83元,应纳税额减征额为28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2,415.14元。 2022年度检查所属期间确认你企业取得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153,760.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第一条之规定,你企业2022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25,175.31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730,371.34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增值税652,139.74元),多申报缴纳增值税205,196.03元。 以上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89,720.07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838,360.79 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增值税652,139.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计算应补缴增值税50,799.28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3,725.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686.29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7.28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79.01元。2021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70,258.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512.9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92.19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120.75元。2022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25,175.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度按月汇总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8.75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518.59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606.99元),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259.84元。以上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4,457.98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918.06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606.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计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39.92元。3.教育费附加2020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3,725.79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 5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 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2020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11.78 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04.37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607.41 元。2021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70,258.9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 5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 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107.76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35.32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2.44 元。2022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25,175.3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 5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 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5,755.2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1,911.15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教育费附加19,564.19 元),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155.90元。以上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6,674.79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150.84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教育费附加19,564.19 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523.95元。4.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3,725.79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 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 号)第一条第(二)款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第四条第(十七)款之规定,2020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05.8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02.18元,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03.70元。2021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70,258.97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第一条之规定,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405.1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56.88元,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8.30元。2022年度你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25,175.31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第一条之规定, 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503.51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607.43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042.79 元),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103.92元。以上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314.5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566.49元(含企业自查期间自行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042.79 元),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8.08元。5.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你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654,878.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你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92,390.3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978.06元,在检查期间更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48.79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929.27元。2021年度你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8,649,396.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你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91,951.76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5,683.12元,日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877.08元,在检查期间更正申报缴纳68,363.88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4,442.16元。2022年度你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153,760.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 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你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72,300.83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3,805.29元,日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276.51元,在检查期间更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8,914.30,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7,614.48元。以上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6.47元,日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153.59元,在检查期间更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26.97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33,985.91元。6.印花税2020年度,你企业购销合同金额为3,403,426.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2020年度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80,685.3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4.2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印花税204.2元。2021年度,你企业购销金额为6,326,467.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2021年度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265,293.5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79.6元,已申报缴纳3,551.3元,多缴印花税3171.7元。2022年度1-6月份购销合同金额为4,361,351.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2022年度1至6月份计税依据为872,270.3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61.7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缴印花税261.7元。2022年度7-12月份,你企业买卖合同金额为5,715,709.43元(不含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附税目税率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2022年7至12月份计税依据为1,143,141.8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42.94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缴印花税342.94元。以上2020年-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188.44元,已申报缴纳3,551.30元,计算企业多缴印花税2362.8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英山县城东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4399725424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9972542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12400001582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1243997254248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126********2052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跃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的增值税50,799.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9.92元、个人所得税435,312.88元(含检查期间内你企业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01,326.97元),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合计244,326.04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4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18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5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