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中南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红安县中南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冈税二稽 罚[2023]8 号
案件名称 红安县中南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90600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7.39 元,企业所得税26192.44元,印花税192.04元,合计966579.44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合计罚款483289.72元。
处罚事由 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隐瞒实际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90600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7.39 元,企业所得税26192.44元,印花税192.04元,合计966579.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偷税违法行为。(在检查期间已补缴增值税90600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7.39 元,教育费附加20830.69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5.20元)各税种少缴情况如下:1.增值税你公司2020年度申报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1060917.70元,检查调整后,应确认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2120206.48元,销项税额275826.84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9286.51元,减免税额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2350.29元,已申报缴纳18212.80元,应补缴增值税144137.49元。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1409584.09元,检查调整后,应确认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3925089.88元,销项税额510261.7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1669.97元,减免税额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41341.77元,已申报缴纳21155.98元,应补缴增值税320585.79元。你公司2022年度申报成品油不含税销售收入1536219.34元,检查调整后应确认应税不含税销售收入4930713.93元,销项税额640992.82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1555.80元,减免税额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59017.0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7732.73元,应补缴增值税441284.29元。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63109.08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57101.51元,应补缴增值税906007.57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20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2350.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117.52元,已申报缴纳910.6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06.87元。你公司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41741.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87.09元,已申报缴纳1057.8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029.29元。你公司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59017.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475.40元,已申报缴纳524.1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51.23 元。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680.01元,已申报缴纳2492.6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7.39元。3.教育费附加你公司2020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2350.29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618.25元,已申报缴纳41.5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11.82元。 你公司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41741.7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252.25元,已申报缴纳504.1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748.15元。 你公司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59017.02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885.24元,已申报缴纳314.5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70.72元。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缴教育费附加21755.74元,已申报缴纳925.0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830.69元。4.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0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2350.29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309.13元,已申报缴纳53.2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255.92元。你公司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41741.77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6834.85元,已申报缴纳336.0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498.79元。你公司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59017.02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第一条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590.14元,已申报缴纳209.6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380.49元。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3734.12元,已申报缴纳598.9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135.20元。5.印花税你公司2020年取得购销合同金额为910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4.6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印花税54.6元。你公司2021年取得购销合同金额为15477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2.9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印花税92.9元。 你公司2022年1-6月取得购销合同金额649700.00 元,7-12月取得买卖合同金额834640.00元(不含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九)款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4.54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印花税44.54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2.04元,已申报缴纳0元,应补缴印花税192.04元。6.企业所得税红安县中南加油站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税务登记为集体企业。你公司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其提供的《加油站承包合同书》注明,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发包方不予干涉,由承包经营人员承担税金。承包经营期间,该加油站企业所得税一直按独立法人申报缴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红安县中南加油站也未对其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红安县中南加油站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红安县中南加油站属于一般纳税人,但因其隐瞒销售收入,且为隐瞒收入而少计经营成本,导致其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检查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向红安县中南加油站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黄冈税二稽通〔2023〕33号),要求你公司提供采购燃油及相关配套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记录表、入库单、结算单等,你公司至今未提供。因上述原因,检查人员难以通过查账方式核算收入成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8%。该加油站目前从业人数4人。你公司2020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安县中南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273910569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3910569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112273910569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12273910569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阳卫东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906007.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7.39 元,企业所得税26192.44元,印花税192.04元,合计966579.44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合计罚款483289.72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17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18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18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