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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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3日 17:48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冈城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公告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布)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302号)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的规定,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等级及范围进行相应明确(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通知》(黄地税办发〔201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7号)

2、黄州城区综合定级土地定级边界描述表

3、黄州城区综合定级级别图

4、《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302号)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6、《公告》解读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1:

关于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

鄂价工服规〔2013〕227号

 

黄冈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黄价房文〔2013〕98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你市呈报的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批资料进行了审核。根据专家组意见,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见《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基准地价表》)符合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黄冈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黄冈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7日

 

黄冈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

用途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2200

1700

546

1600

1330

413

1100

1000

322

720

700

201

555

550

168

 

 

 

 

 

 

 

附件2:

黄州城区综合定级土地定级边界描述表

 

级别

区片名称

路段范围

税额标准(每平方米)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城市中心区片

涵晖路

八一路、赤壁大道

范围界限

胜利街、东门路

12

Ⅱ-1

城东新区区片

白潭湖边界

支路

世纪大道

益民路

9

Ⅱ-2

城西南区片

东坡大道

西湖三路

范围界限

中环路、支路

Ⅲ-1

城西北区片

东坡大道

支路

范围界限

东坡大道、中环路

6

Ⅲ-2

城东南区片

西湖五路

范围界限

西湖三路

黄州大道

Ⅲ-3

城东区片

东昌大道

黄州大道、南湖路

黄州大道、东坡大道

路口大道、支路

Ⅳ-1

城北区片

支路

中环路、路口大道、支路

范围界限

唐渡二路、支路

3

Ⅳ-2

城东区片

江北公路

南湖路

东昌大道、城东新区规划范围界限

路口大道

Ⅳ-3

城南区片

世纪大道

沿江大道

西湖五路

黄州大道、南湖路

四级边界线以北区域

2

 

注:未划入评估区域的规划区域,土地等级按五等对待。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02号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附件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黄冈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黄冈市城区

12

9

6

3

2


 

 

 

 

附件6:

关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冈城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公告》的解读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12月27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7号)对黄冈市城区土地等级及范围进行了更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关于黄冈城区土地等级税额的标准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302号)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的规定,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等级及范围进行相应明确。为明确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级别,经过研究,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就此问题于2014年8月29日以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通知》(黄地税办发[2014]3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文)的要求,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对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通知》(黄地税办发[2014]31号文)以公告的形式对内外进行发布。

二、《公告》要点的解读

《公告》的实质内容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的通知》(黄地税[2014]31号)没有变化,主要是在对外发布的形式上的变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黄冈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通知》(黄地税办发[2014]31号文),明确了自2014年9月1日起黄冈城区土地使用税征税适用新的土地范围、土地等级。本《公告》尽管宣布黄地税办发[2014]31号文作废,但对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