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的公告
浠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4日 10:06

 (浠水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布 )

 

为保持房产税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第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县依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公告如下 :

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浠水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