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的公告
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 08:29

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

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团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第1

 

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服务水平,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全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即将承受方(买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转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环节税(费)分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对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实行“一窗联办”,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线上办理模式。不动产交易双方通过湖北政务网“鄂汇办”app不动产登记模块,完成转移登记申请后,承受方(买方)可直接通过“鄂汇办”app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就近前往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税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二)线下办理模式。交易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二、“证缴分离”适用情形及所需资料

(一)承受方(买方)凭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是指:

1.转让方(卖方)销售不动产开具的价税合计与合同金额相匹配、载明实测(确权)面积的增值税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开为“不动产”或“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销售精装修房屋开具的发票应包括装修价款。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发票。

2.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具的与合同金额相匹配、载明实测(确权)面积的湖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2.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窗口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卖方)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转让方(卖方)应向承受方(买方)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转让方(卖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

本公告自2022年61日起实施。

 

 

                       2022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