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县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县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3日 08:32

(蕲地税发〔2016〕7号)


各科室、直属局、税源管理分局:

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依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明确如下:县城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单位按此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蕲春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