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绿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州税一稽 罚[2023]2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绿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9166.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00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各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罚款4786.56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1231.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19元,合计2634.84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6703.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4.63元,合计6938.25元。2021年查补税额2634.84元占应纳税总额213599.29元的比例为1.23%,2022年查补税额6938.25元占应纳税总额275020.93元的比例为2.52%。)。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4411.83元(弥补亏损后未造成少缴税款),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入户检查前,你单位于2023年5月5日自查补缴印花税7462.60元,增值税1293.62元。本次检查是在你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的检查。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如下:(一)增值税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你单位购进农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查,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2021年7月购进中草药材西洋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683.49元,应进项税额转出2683.49元。账载上述中草药材西洋参已按当期买价(不含税)计算允许抵扣2021年11月进项税额1637.17元和2021年12月进项税额818.59元。根据投入产出法公式,你单位按当期买价(含税)重新计算,经复核2021年11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数应为1784.52元,2021年12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数应为892.26元。应调增2021年11月进项税额147.35元,2021年12月进项税额73.67元。2.2022年4月购进中草药材西洋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220.18元,应进项税额转出3220.18元。账载上述中草药材西洋参已按当期买价(不含税)计算允许抵扣2022年10月进项税额2946.93元。根据投入产出法公式,你单位按当期买价(含税)重新计算,经复核2022年10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数应为3212.13元。应调增2022年10月进项税额265.20元。3.2022年10月购进中草药材蛤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880.73元,应进项税额转出3880.73元。账载上述中草药材蛤蚧已按当期买价(不含税)计算允许抵扣2022年9月进项税额520.88元、2022年10月进项税额947.06元。根据投入产出法公式,你单位按当期买价(含税)重新计算,经复核2022年9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数应为567.75元,2022年10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数应为1032.28元。应调增2022年9月进项税额46.87元,2022年10月进项税额85.22元。综上,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462.47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6703.62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9166.09元。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第六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检查发现问题2021年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462.4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72.37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3.8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25元。2022年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703.6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4.6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0.5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7.04元。综上,2021年至2022年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7.0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4.4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6.29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下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下同)、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税函〔2010〕7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辐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1.202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暂未发现涉税问题2.2021年度,你单位纳税调整后所得19899.69元。经审核,应审增和审减项目如下:(1)你单位2021年3月收到产能备份建设资金653000.00元,未申报收入。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653000.00元。(2)你单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经审核本次检查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额2462.47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462.47元。(3)你单位2021年低值易耗品摊销结转生产成本551014.42元,实际应摊销金额549738.79元,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63元。(4)本次检查查补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2.37元,教育费附加73.87元,地方教育附加49.25元,合计应审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95.49元。以上审增审减后,你单位202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671417.36元,通过金三系统弥补亏损台账查询,可弥补亏损1044875.08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余额373457.72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金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下同)、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下同)、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下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下同)。3.2022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2022年度,你单位纳税调整后所得17716.18元。经审核,应审增和审减项目如下:(1)你单位购进农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经审核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额6703.62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6703.62元。(2)本次检查查补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4.63元,教育费附加100.55元,地方教育附加67.04元,合计应审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402.22元。以上审增审减后,你单位2022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10610.34元,通过金三系统弥补亏损台账查询,上年度结转可弥补亏损373457.72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余额362847.38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同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同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之规定(同上)。综上,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弥补亏损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5月1日执行)“15.偷税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5月1日执行)“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绿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700316415958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1641595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71000001384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700316415958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朴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9166.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00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各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罚款4786.56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1231.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19元,合计2634.84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6703.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4.63元,合计6938.25元。2021年查补税额2634.84元占应纳税总额213599.29元的比例为1.23%,2022年查补税额6938.25元占应纳税总额275020.93元的比例为2.52%。)。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4411.83元(弥补亏损后未造成少缴税款),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7-27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70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7-28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