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葛店开发区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葛店开发区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州税一稽 罚[2022]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葛店开发区凯顺工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702.4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702.41元的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76702.41元。
处罚事由 (一)协查函发票核查情况1.根据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信息,你单位接受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36363.64元,税额合计13636.36元,价税合计150000.00元,发票代码4200171130,发票号码14384564-14384565。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你单位接受湖北鑫日昇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700733.95元,税额合计63066.05元,价税合计763800.00元,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00778978-00778979;01144945-01144947;08195589-08195591。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通过核查你单位账证资料及查询企业认证清单信息,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认证此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76702.41元。你单位取得此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咸安检刑检二部不诉〔2021〕Z21号)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购销及货款支付情况经核查你单位相关账证及询问该业务经办人赵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凯因公司产品要从湖北咸宁运至河北唐山,请武汉舵落口物流中介孙润仙(女,60岁左右,手机号13995674006)介绍司机,孙润仙介绍司机孙建奎(男,40多岁,手机号13831530865),孙建奎向你单位提供从湖北咸宁运至河北唐山的汽运服务,你单位银行公账向孙建奎支付运输费。因孙建奎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要求赵凯向孙润仙索要发票,而孙润仙提出由你单位自行承担7%左右的税点后,向其提供正规运输发票。2019年初,赵凯应孙润仙要求通过个人微信向孙润仙个人微信支付第一笔款项11250.00元后,孙润仙提供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发票并附上盖公章的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给你单位。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赵凯通过个人微信向孙润仙个人微信转账4次,合计支付67142.80元“开票费”。孙润仙向你单位提供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湖北鑫日昇物流有限公司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拨打孙润仙手机号13995674006,孙润仙接通电话后表明因其个人身体原因无法配合检查人员调查。3.货物运输情况你单位账面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外,无其他相关货物运输凭证。4.税款入库情况你单位已于2021年3月至7月,自行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合计76702.41元,并于申报所属期当月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已补缴增值税无税基滞纳金3389.46元及增值税附加税无税基滞纳金389.78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征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守,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二)增值税及附加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你单位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购入*非金属矿石*莹石用于销售,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2019年少计收入263070.81元,2020年少计收入280495.57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34199.19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36464.43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0663.62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检查发现问题2019年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4199.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93.9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25.9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12.99元。2020年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6464.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552.5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93.9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6.97元。综上,2019年至2020年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46.4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19.9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59.96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三)印花税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1.你单位2019年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应缴纳印花税合计2859.10元(其中2019年少计收入263070.81元,应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78.90元),已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1946.20元,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912.90元。2.你单位2020年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应缴纳印花税合计3674.70元(其中2020年少计收入280495.57元,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84.10元),已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1795.30元。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1879.40元。综上所述,2019年至2020年共应补缴印花税2792.30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四)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1.2019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2019年度,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5347526.51元,利润总额为54420.5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8041.55元。经审核,审增和审减项目如下: (1)你单位2019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湖北鑫日昇物流有限公司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含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549391.17元,应审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49391.17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你单位2019年8月购入一批原材料“莹石颗粒”平价销售,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收入,2019年少计收入263070.81元,已结转成本258053.10元,少结转成本5017.71元,应审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53.1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一)销售货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3)本次检查查补2019年印花税912.90元、城市缴护建设税2393.94元、教育费附加1025.9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12.99元,合计查补税费4845.81元,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4845.81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以上审增审减后,你单位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860640.01元,通过金三系统弥补亏损台账查询,可弥补亏损235587.29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625052.72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252.64元。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202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2020年度,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6734280.87元,利润总额为142403.2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45333.67元。经审核,应审增和审减项目如下: (1)你单位2020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湖北鑫日昇物流有限公司和湖北鑫钰速达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含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287706.42元,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87706.42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以上少缴增值税70663.6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6876.6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46.45元、少计收入少缴印花税163.00元(其中2019年78.9元、2020年84.10元)定性为偷税,并分别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葛店开发区凯顺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700728315654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2831565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71000000662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7007283156547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凯
处罚结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702.4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702.41元的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76702.4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25
处罚截止期 2020-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70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7-26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