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梁子湖区税务局监督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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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梁子湖区税务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局法制科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28  电话:027-56929636

    

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