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4日 17:28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相关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