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博民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恩施市博民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州税一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恩施市博民铜业制造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0920000.00元,虚开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0920000.00元。你单位于2020年购买了130台机器设备,为节省资金,未向供货商索取发票。后因政府考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需要发票,你单位销售经理沈玲云找到中间人刘松城在外购买发票,双方约定按照开票金额的1%支付开票手续费,沈玲云通过支付宝向林良贞支付宝账号(刘松城提供给沈玲云支付手续费的账户)转账支付11.5万元手续费(包含介绍费)。在刘松城的运作下,四川成都的6家公司(成都质慧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玖义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镭健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波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胜益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应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开具了1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目为“机床*数控机床”,发票金额10811880.8元,税额108119.2元,价税合计10920000.00元。上述发票从四川成都快递到你单位后,由沈玲云将上述发票交会计梁桂红进行账务处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恩施市博民铜业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801MA49F1HK9M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F1HK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280100030087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2801MA49F1HK9M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伦军
处罚结果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0920000.00元,虚开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6-26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280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27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