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4日 11:48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梳理税收执法依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州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适时清理调整是建立统一、完整、清晰的税收执法依据体系的重要手段。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结合当前税收政策调整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一步清理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决定全文废止《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二、《公告》施行时间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布全文废止《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该文件废止后,相关内容按国家现行统一税收政策执行。